
《会计法》规定
生成和提供虚假会计资料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会计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所谓伪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是指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为前提编造不真实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这种会计资料所记录和反映的经济业务事项的内容与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严重相违背,是一种虚假的会计资料,即无中生有。所谓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是指用涂改、挖补等手段来改变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真实内容、歪曲事实真相的行为,即篡改事实。所谓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是指通过编造虚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或直接篡改财务会计报告上的数据,使财务会计报告不真实、不完整地反映真实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借以误导、欺骗会计资料使用者的行为,即以假乱真。《会计法》规定,以上行为的责任主体,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责任主体是指任何单位和个人,既包括为本单位内部的非法目的而实施伪造、变造会计资料和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的行为,
宁波公司注册也包括为他人伪造、变造会计资料和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提供方便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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