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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公司注册-会计凭证的保管
发布时间:2018-06-15 09:44:25

宁波公司注册-会计凭证的保管

  会计凭证的保管
  会计凭证整理后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本单位财会部门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原则上应由财会部门编制清册移交本单位的档案部门保管。会计凭证在保管期间,应严格调阅制度。一般情况下,本单位会计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调阅时,需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但不得拆散原卷册,但可以复制,并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单位内部人员借阅会计凭证,也应经会计主管人员或单位领导批准后,办理借阅手续,登记调阅档案名称、调阅日期、调阅人、归还时间等。
  各种会计凭证应按会计档案保管的有关规定,保存一定的年限,以便检查单位的经济活动情况。会计凭证保管期满后,应按规定进行销毁。销毁时,宁波公司注册须开列清单,经批准后由财会部门和档案部门会同销毁,并在销毁清单上签章,以便明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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